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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6日 15:16 浏览数:1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提出的新要求及我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际,省教育厅对2015年制订的《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教育部于2018年2月颁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省教育厅2015年印发的《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已实施三年,对规范我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本科培养规模的扩大,以及社会对人才培养需求的变化,“专升本”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办法需要修改完善。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和政策依据

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确保“专升本”推荐选拔严格坚持择优选优、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办学秩序。

《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教育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编排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6〕4号)、《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及总参、总政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专升本”选拔的范围、基本原则、选拔

比例、推荐条件及组考要求。

《实施办法》规定: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除国防科技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和各独立学院不得举办“专升本”教育外,我省范围内其他普通本科院校均可自愿选择举办“专升本”教育,五年制高职是否纳入“专升本”选拔范围由接收专科学生就读普通本科的院校(以下简称“接收院校”)自主确定。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生的高校按协商自愿的原则,联系接收高校,开展“专升本”工作。推荐专科学生参加“专升本”选拔的本专科院校(以下简称“推荐院校”),只能推荐各专业平均成绩排名前20%的应届毕业生参加选拔,同一本科专业推荐人数不足2人的不组织考试。推荐参加“专升本”选拔的专科应届毕业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各课程平均成绩排名进入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总数的前20%(以该课程初次考试或考核的成绩为准)。 “接收院校”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考试组织工作方案,对考点及考室设置、命题、组考、阅卷、安全保障等各环节工作做出严格具体的规定。组织选拔考试后的录取比例,应控制在各本科接收专业实际参考人数的50%以内(缺考学生不计入录取基数)。“专升本”考生统一录取后不办理补录。

明确了“专升本”工作程序、时间要求。

首先,由双方学校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专业对应情况(含毕业生人数)、协议的时效及解除协议善后事宜的处理等具体事项。其次,双方学校根据《实施办法》及双方协议内容细化推荐条件、标准、成绩考核及计算方式,“接收院校”应明确“专升本”工作选拔要求及程序、专业招生计划等具体事项,依据省教育厅核查确认的推荐名单组织选拔考试,不得接收未经核查或核查未通过的学生参加考试。考试科目以及是否设置最低录取分数由本科学校自主确定,考试科目不能少于3门,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必须各考1门。再次,对“专升本”工作时间做出了明确要求。每年2月底前合作双方完成协议的签署,并由“接收院校”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3月10日前,“推荐院校”根据签署的协议在“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zsb.hnadl.cn/t)完成与本科学校合作专业的对应申请;3月15-25日,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登录“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zsb.hnadl.cn)注册并完成网上报名。4月10日前,“推荐院校”确认推荐名单并按要求完成公示,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推荐名单报“接收院校”汇总,由“接收院校”提交省教育厅审查。4月25日前,省教育厅将审查名单反馈“接收院校”;5月25日前,“接收院校”完成选拔考试;6月15日前将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的选拔录取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6月30日前省教育厅将通过审查的注册备案名单反馈“接收院校”;9月30日前各“接收院校”完成“专升本”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逾期不再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

明确了应征入伍退役学生“专升本”相关工作。

首先是高职高专“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役后需按期复学并完成专科学业与同届毕业学生一同参加“专升本”选拔(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可免试随同本校本专业学生进入对应的本科学校对应专业学习,但学生本人须提交原所在部队下发的嘉奖令或通令、个人记功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公章,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报本科院校和省教育厅审核,不计入推荐和录取比例)。应届专科毕业生服兵役退役后申请“专升本”的对象指:毕业当年即应征入伍的湖南省高校的专科毕业生(即应届毕业生),服役期间没有受过处分退役后第二年可报名参加“专升本”选拔考试。报名时学生提交本人身份证、专科毕业证、户口证明、士兵退役证复印件,报名时间为退役后的第二年3月1日-20日(公休日除外),地点: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逾期不接受报名,联系电话:0731-82816660。省教育厅将根据退役专科毕业生报名的专业分布情况,指定1-2所本科院校接受退役学生参加考试,每个专科专业限指定1所学校。凡自愿报名参考的到指定学校参加对应专业的“专升本”选拔考试,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成绩要求由指定学校确定。指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本科院校对参考的退役士兵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单独划线录取,录取比例为各专业报名人数的50%。有关学籍管理及其他事项与当年普通“专升本”的学生相同。

明确了“专升本”学生的学籍管理。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应在“接收院校”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并进行本科学籍注册。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联系“接收院校”办理相关手续,“接收院校”对“专升本”学生进行注册时必须严格审核专科学历注册信息,确保本科学籍注册信息与专科学历注册信息一致。“专升本”学生属于特定考试形式录取的学生,入校后不得转专业和转学,不得采取非普通全日制学习形式就读普通本科。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由“推荐院校”及时发放专科毕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专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专升本”学生直接进入普通本科三年级学习,在普通本科院校学习两年(本科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习三年),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规定,本科毕业证书内容必须填写“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明确了开展“专升本”工作高等学校的责任、权利、义务及纪律要求。

开展“专升本”工作的高校必须成立由校(院)长牵头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对“专升本”工作的组织领导。必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及学校制定的推荐、选拔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全面实行阳光选拔。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学校的推荐和选拔办法、推荐名单、录取名单(含考试成绩)等要全程公开、公示,各环节的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专升本”工作的相关费用由“接收院校”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严禁以任何名义违规向“专升本”学生收费。严格责任追究,各高校的“专升本”推荐、选拔工作必须严格按教育部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程序执行,因工作差错或延误处置引发遗留问题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对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者,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湖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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